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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墙”到底为哪般

2016-03-03来源:中国科学报

【导读】“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谈到的有关“优化街区路网结构”的表述。

“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谈到的有关“优化街区路网结构”的表述。

连日来,“城市拆围墙”的话题引发社会热议。《中国科学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一探“拆围墙”背后的究竟。

是陈旧思维还是舶来之品

“封闭式小区是农耕社会的思维残存。”这几乎是各大主流媒体有关“城市拆围墙”报道中“不可或缺”的一句评价。

清华大学城市规划教研室主任谭纵波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对这一观点不敢苟同。

“传统农业社会的社区组织特征主要体现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封闭空间作为最小单元,进一步组成以宗族为纽带、趋于封闭的社区聚落;而在如今的小区中,除部分早期以工作单位为纽带的社区外,并不存在组成传统封闭聚落的社会基础。”谭纵波说。

更多的学者认为,街区制、开放式小区总体上都是指“开放式住区”。这种住区模式正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市民文化素质提高的标志,也是城市未来发展的一个良好趋势,而不是照抄欧美的“舶来之品”。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类似街区制、开放式小区的‘街市’模式。如唐朝长安城中的‘坊里制’、宋代的《清明上河图》等都是对这种城市布局模式的详细描述。”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教授曾卫说。

城市交通效率提升的良药?

引发公众集体焦虑的,是《意见》中有关小区道路“开放”的表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城市与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总规划师沈迟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不能把《意见》中有关“优化城市路网结构”的表述简单理解为“拆围墙”,甚至是“一刀切”。

“我国现行的城市建造模式造成了城市缺乏活力、市民缺少交流等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大规模的开发和‘大院’式的建设,更是堵塞了城市交通的‘毛细血管’。这也是中央明确提出要改变这种模式的原因。”沈迟说。

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和平衡好“疏通血管”和“疏通人心”的关系呢?

谭纵波认为,现在的封闭式小区以及稀疏的城市道路网系统都是法定城市规划的结果。这种按照“社会契约”形成的结果不能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包括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单方面的改动或废除。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教授杨宇振则认为,近20年来,中国的小区形态是在中央与地方分税制架构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土地财政的结果,也是在遵循国家与地方城市建设法规状况下建设的结果。而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2007年的《物权法》均明确了对各种所有形式的物权予以平等的保护。

“公开、透明,充分听取采纳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的意见是消除公众疑虑的关键。我国城市规划界提倡公众参与已有很多年,下一步各地推行试点恰好是一次践行公众参与的绝好机会。”谭纵波说。

安全担忧谁来负责

事实上,公众除了对财产权有所担忧,更多的还是对自身私密性、安全的担忧。从本质上说,这是对于目前条件下城市管理的不认可,也对城市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谭纵波表示,他本人认同“街区制”小区的合理性,并对此予以支持,但就安全、私密性等技术性问题而言,要兼听、分析不同的理论和意见,要让数据说话而不是凭主观臆断。

“有专家引用雅各布斯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街道眼’的概念和观点来佐证街区制居住空间较封闭式小区更为安全。但是,纽曼在《可防御空间》中基于数据分析得到了相反的结论。因此,在着手进行开放小区试点之前做一些基于我国城市真实数据分析的研究非常有必要。”谭纵波说。

曾卫认为,从城市规划的专业角度来看,开放式小区的安全与安静需要规划师、建筑师在街区尺度、道路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布点与设置、交通出行方式、绿化配置等方面进行细化与提升,以保障街区安全与居民私密性。此外,还可采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实行街区分片区管理,完善出入社区的登记制度,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

“物质空间的隔断式围墙要取消,但‘小区管理性围墙’不能取消,否则住区将陷入混乱无序之中。”曾卫说。


                                                                                                                                                                                                                                                    作者: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