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通报了该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重大环境污染案终审判决结果,被告人胡志红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徐国富、汪健、戴桂荣、周金龙、邓小芬、马湘如、沈云杰、周国荣、杨建华等其余9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判处5万至300万元不等的罚金。检察机关追加起诉的三家被告单位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杭州荣圣化工有限公司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300万、1300万和240万元。
建德化工二厂是一家生产草甘膦农药的龙头企业,在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草甘膦母液,再通过氧化、浓缩转化成危险废液磷酸盐混合液。2012年5月,因磷酸盐混合液胀库,影响到工厂的正常生产,为企业能够尽快处置并大幅节省处置费用,建德化工二厂厂长胡志红等人商量后决定,由徐国富所负责的建德宏安货运公司以远低于正规处置价360元/吨的价格将该厂生产的磷酸盐混合液运输至位于杭州余杭的荣圣化工公司,且由并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该公司非法处置,并支付其220元/吨处置费。接单后,荣圣公司负责人戴桂荣等人多次将71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直接排放至附近河内,致使河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对荣圣化工公司进行检查时,查获尚未排放的混合液2600余吨。后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评估,该次危险废液违法排放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污染修复费用为8064万元。2012年8月及2013年上半年,宏安货运负责人徐国富等人为感谢胡志红在磷酸盐混合液处置业务上的关照,分两次送给胡志红共计10万元。
余杭区检察院在审查这起由公安部督办的特大污染环境案件时,发现侦查机关并未指控建德化工二厂、宏安货运公司、荣圣化工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如若依此起诉将无法判处3家涉事企业罚金而使其得到应有的刑罚惩戒,为此,该院加大审查力度严格补证,依法追诉了3家企业的单位犯罪行为,并向法院提出给予罚金刑的具体处罚意见,后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3家单位判处高额罚金共计7840万元,并对相关涉事被告人共处以850余万元罚金。同时,该院在依法追诉3家企业在余杭区内非法排放97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的事实外,经仔细审查、调查取证后,还追诉了相关被告人分别在衢州市和江西省、山东省等地非法处置磷酸盐混合液2300吨、2660吨和11370余吨的犯罪事实,均被法院予以判决认定。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提起上诉,近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