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7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替代HJ 610-2011)(以下简称《导则》)由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实施,与2011版相比,《导则》具备以下主要特点:
(1)聚焦部门职责,回归环评本质。《导则》明确了“地下水”的定义和范围,调整地下水流场和地下水位为调查内容,将评价对象聚焦到地下水水质上来。根据环保部本次导则体系重构的指导精神,参照大气和地面水导则的成功经验,重构了框架体系,使《导则》回归环评体系。
(2)简化工作程序,提高评价效率。考虑到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水文地质条件的依赖程度较高,《导则》将原判定指标的“包气带防污性能和含水层易污性”调整为调查内容,并据此调整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级判定依据,将原来五项判定指标优化为两条。
(4)优化预测内容,提高预测针对性。考虑到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复杂性和预测方法适用性,《导则》给出了预测情景和预测源强设定方法,明确了预测时段和预测内容,提出预测应结合可研所提出的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提高了预测的针对性。
(5)强化环保措施,探索信息公开。《导则》强化并明确了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的相关要求,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在地下水环境保护中的核心职责是“污染防控”,细化了地下水污染防渗技术要求,并推荐了分区防渗的参照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后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出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为地下水环境信息公开提供了技术支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月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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